再审申请人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人***、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再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35号6幢2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人***、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京02民申686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已向***支付所有工程款的事实需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慕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