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35号6幢2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2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