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35号6幢2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2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