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3民初1011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贺州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新德。
被告:广西贺州市艺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城东街道灵峰社区星光路**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贺州市艺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永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媛月
书 记 员 黎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