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4177号
原告: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乍王路58号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49元,减半收取计16074.50元,由原告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