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5139号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1.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NMC3Y。
法定代表人:巢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487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48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