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4190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507889XW。
法定代表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李水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4873H。
法定代表人:高尔江。
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庭外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7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2元、保全申请费2320,合计55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陆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