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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640号
原告:朱水芳,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娜,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荣水,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4873H。
法定代表人:高尔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萧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南阳街道岩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38564D。
法定代表人:姚建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朱水芳与被告沈荣水、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朱水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水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昂玉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