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3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虹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新颜路26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通公司)、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六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被告禾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高档实木及智能家具项目工程由被告禾丰公司进行建设,由被告六通公司发包。被告禾丰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了该项目。2020年8月5日,三方签订《结算协议》一份,协议中确认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95万元,被告禾丰公司通过被告六通公司民工工资专户及基本账户已支付6900851元,剩余2049149元二被告承诺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后二被告仅支付了140万元,尚有649149元未付。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六通公司、禾丰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49149元;2.被告六通公司、禾丰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暂计35600元(以649149为基数,年利率3.7%计算,自2020年8月16日暂计至2022年2月8日,共计541天),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
被告六通公司答辩称,钢管按照现场的损耗,是572米的损耗。钢管、扣件的损耗由***与禾丰公司按***承担,六通公司原来也有一万多个扣件用在工地上。禾丰公司对应的钢管、扣件赔偿租金是135213.13元。期间有人来向原告***讨薪,六通公司垫付了,原告***曾承诺自己承担,应由***承担。
被告禾丰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诉请金额不准确。具体事实如下:(一)缺失部分钢管、扣件的赔偿损失根据2020年8月5日签订的《结算协议》第二条以及《***》的约定,原告应当承担现场钢管、扣件核对差值的价款,禾丰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具体为差值在5万元以下部分由禾丰公司承担,超出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原告承担,同时,***中也对本案原、被告三方具体清点上述钢管、配件的人员、时间、地点作出了具体约定。然而,实际在清点过程中,经禾丰公司多次联系,原告始终拒绝履行***中的清点义务,拒绝配合参与清点,其应当对其怠于履行***义务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未派出人员参与点数,视为该方放弃点数对权利,以其余两方核点对数量为准。经与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智发钢管租赁服务站结算显示,缺失部分钢管数量为9765.5米,扣件13010只,套管合计327只,顶丝439只,以上合计款项共计188264.8元,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故禾丰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其中5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应当承担138264.8元。
(二)2020年7月16日至8月31日的租金损失由于原告在本案所涉的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提出中途退出等原因,就原告退出期间产生的钢管、扣件租赁费(实际产生)的承担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一份,根据2020年7月20日签订的上述《协议书》约定,租赁站同意免除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的租赁费,从2020年7月16日开始至最终结算完毕期间的租赁费由原告与禾丰公司协商解决。根据实际与租赁站结算对账单显示,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钢管、扣件租赁费用为259893元,上述费用目前已经付清,故原告就上述款项应当予以扣除。
(三)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8日缺失部分钢管、配件的租金损失根据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智发钢管租赁服务站出具《情况说明》以及《赔偿清单》显示,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8日缺失钢管、配件实际产生租金,钢管:9765.5*0.014元/天*463天=63299.97元,扣件:13010只*0.01元/天*463天=60236.3元,套管:327只*0.01元/天*463天=1514.01元,顶丝:439只*0.05元/天*463天=10162.85元,以上款项共计135213.13元,应当由原告承担。
(4)钢管拆卸、清点钢管所产生的费用2020年8月18日至8月31日,禾丰公司委托第三人***、***清点钢管,期间产生的钢管拆卸费、叠钢管的费用共计101020元。上述费用均有对账单、支付凭证,且对账时间以及支付时间均在2020年8月18日至31日内,且有清点现场的记录。
2、禾丰公司实际支付了150万元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禾丰公司认为原告实际并未履行***中义务的行为,导致后续产生租金等各项损失,其应当对自身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法律后果,同时,更应按照约定承担自己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5日,六通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与禾丰公司作为丙方签订《结算协议》一份,内容为:一、甲、乙、丙三方就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高档实木及智能家具项目工程于2020年8月5日进行退场结算,截至结算日,三方确认承包结算款项共计人民币8950000元,丙方已通过六通公司家具项目民工工资专户及基本账户合计支付给乙方6900851元,剩余2049149元未付。二、以上剩余款项共计2049149元,丙方或丙方委托支付***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或乙方尚欠的人工、材料及租赁费(如2020年8月5日三方签订的***中存在乙方需承担现场钢管、扣件核对差值价款时,由甲方在此剩余款项中暂扣。三、乙方承诺在2020年8月6日前完全撤出工地[现场一切材料、设备、机械等全部归丙方所有(涉及内容附工地结算清单)]。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工人的撤回、安全及其他一切事项,与六通公司、***公司无关。乙方本人承诺,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民工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租赁费及材料款、租赁费讨债,乙方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五、根据三方各自签订的承包合同(甲方与丙方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三方友好协商已确认全部承包款结算完毕,各自承包合同关系终止;再无其他争议。
同日,三方签订***一份,约定:对年产10万件高档实木及智能家具项目现场钢管、扣件的数量核实及责任承担达成以下共识:1、甲方派出2人,乙方派出3人,丙方派出3人,甲方派架子工2人,对现场钢管、扣件数量进行点数,三方同意一起点数两遍,取两遍数据的平均值为准。如甲、乙、丙三方中任意一方未派出人员参与点数的,视为该方放弃点数的权利,以其余两方核点的数量为准。2、经甲、丙双方同意,对现场钢管、扣件的核对数量与丙方***提供的钢管、扣件数量对账单差值的市场价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甲方全部承担;如核算的钢管、扣件数量差值的市场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甲方承担5万元人民币,超出部分全部由丙方***承担。甲、乙、丙三方同意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8点对本项目钢管,扣件数量进行点数核实。
2020年8月28日,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智发钢管租赁服务站出具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的杭州***家私有限公司工程钢管、扣件材料租赁对账单,内容为:租金248972.24元、运输费10921.35元、共计租金费25893.59元,仍欠租金25893元。
2022年5月24日,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智发钢管租赁服务站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其于2019年10月1日与六通公司签订***家私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授权代表人***全权负责。对于实际缺失钢管数量、租金损失等情况作出如下说明:应项目各承包及责任主体方共同组织约定于2020年8月14日配合工地进行了现场钢管点数,从现场点数了解到存在钢管数量缺口。根据清单结算显示,缺失钢管9765.5米,扣件13010只,套管327只,顶丝439只。其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租赁***公司钢管、扣件赔偿款188264.8元,期间丢失材料的租赁费已由六通公司结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六通公司、禾丰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结算协议》约定的禾丰公司及禾丰公司的委托付款人六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049149元,六通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余款649149元应予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六通公司、禾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六通公司、禾丰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各方约定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六通公司、禾丰公司承担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禾丰公司认为已支付1500000元工程款的意见,因系禾丰公司支付给六通公司,六通公司并未支付给原告***,故禾丰公司、六通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各方均认可禾丰公司、六通公司均有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禾丰公司、六通公司抗辩应扣减钢管、扣件损失及租赁费用的意见,经本院释明,禾丰公司、六通公司不提起反诉,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作具体审查。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491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以649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为35600元;自2022年2月9日至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4914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杭州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禾丰***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