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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804号 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0号甲3。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云山诗意东门旁怀德中路209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