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804号
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0号甲3。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云山诗意东门旁怀德中路209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淄博精城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