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02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南排道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60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安装进度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5月13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8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我院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娜和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阿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