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乌海市龙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2民初3082号
原告: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洋,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乌海市龙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龙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樊敏
 
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