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2028号
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互助县红崖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564933738H。
法定代表人:左从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交通花园5-7B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4UW7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