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132号
原告: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WRE96,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任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鸿,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3MA754UW790,住所地:青,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交通花园5-7B铺面>
法定代表人:周尚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江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文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