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博慧建材有限公司、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551号
原告:青海博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巨克元。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青海博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博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博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青海博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有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