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湟中县佐署鑫源工程机械租赁部、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69号
原告:湟中县佐署鑫源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湟中县西堡镇佐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22MA75T8Q18N。
经营者:张健,系该租赁部负责人。
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交通花园5-7B铺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4UM790。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湟中县佐署鑫源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湟中县佐署鑫源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湟中县佐署鑫源工程机械租赁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湟中县佐署鑫源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湟中县佐署鑫源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郑长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金红
书 记 员 葛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