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34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河滩村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A5GX48。    
负责人:舒雯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交通花园5-7B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4UW790。    
法定代表人:周尚玮。    
解除保全申请人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做出(2021)青020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2806035509200155564账户的存款64496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2806035509200155564账户内存款6449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富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记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