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3466号
原告: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0628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MBXK。    
法定代表人:舒雯婷,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交通花苑5-7B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UW790。    
法定代表人:周尚玮。    
原告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46元,减半收取9173元,由原告舟山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海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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