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02民初456号
原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1栋1单元附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茜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锋,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9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志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赤列曲达
书 记 员 扎西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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