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282号
申请执行人: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5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八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
本院在执行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2)一中执字第64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