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18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城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四层40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城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在网站×××.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公司概况”页面所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是由8幅彩色图拼接而成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图形视觉效果与中城建公司第9054124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两者并不相似。(二)涉案网页上同时标注“”图形商标及“中国交建”字样,且图形下方亦标注有英文名称“CHINACOMMUNICATIONSCONSTRCTIONCOMPANYLIMITED”,故被诉侵权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三)中城建公司及其关联方涉嫌抢注商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成立于涉案商标申请日、注册公告日之前,自成立伊始即使用英文名称简称“CCCC”。涉案商标注册日期晚于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实际使用“CCCC”标识时间,不排除中城建公司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故意。中城建公司并无任何实际经营迹象,其在本案提起的巨额索赔可以佐证其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故意。综上,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中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城建公司辩称:(一)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在涉案网站网页上单独突出使用“CCCC”标识,字体较大且醒目突出,构成商标侵权。(二)涉案商标经中城建公司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在其网站中将“CCCC”标识与“中国交建”和“”图形共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子公司在门头、招牌上使用“CCCC”标识,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中城建公司诉请的2亿元赔偿金额具有合理性。
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问题是: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在涉案网站“公司概况”页面使用“CCCC”标识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网站“公司概况”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有被诉侵权标识“CCCC”,字体较大且醒目突出,客观上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并不影响其属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且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的建筑领域等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尽管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主张涉案网页还标注“”图形商标及“中国交建”字样,且被诉侵权标识下方标注公司英文名称,但经审查,被诉侵权标识并未和“”图形商标及“中国交建”共同结合使用,且被诉侵权标识下方的英文名称文字较小、色彩较暗,不具有显著性。故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单独突出使用“CCCC”标识的行为,构成对中城建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无不当。
此外,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主张中城建公司及其关联方涉嫌抢注商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本项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