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终1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京开大道与开德路交叉口西北角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
法定代表人:陈献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自红,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身份证号:410923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为付,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身份证号:410923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身份证号:4109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桥,濮阳市南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5990528N。
法定代表人:李彦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辉,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自红、陈为付、***、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应继续查明侵权人过错及保险合同约定,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予以退回。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周培勋
审判员 陈忠生
审判员 杨庆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