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诉人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1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如***单独起诉***,**市法院具有管辖权,如一并起诉上诉人,则**市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让上诉人遵守他人之间的约定明显侵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故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提供的“欠款人***”的欠条显示“如果以上欠款逾期未清可以在**市法院起诉执行”,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河南省**市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要求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所欠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牵连应诉,应受前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