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西安通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5民初1481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安通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冠县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安通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为其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815812017371525000003)。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0元,申请人山东冠县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