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维特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701民初828号
原告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现住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陆集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7XX****XX。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XX****XX。
被告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建国路新苑小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XX****XX。
原告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地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25元,减半收取10063元,由原告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062元退还原告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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