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维特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法与江苏艾维特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艾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836号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7Y66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陆集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9371247XE。
法定代表人:**庆,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公司)与被告江苏***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法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法因公司支付款项2.3万元;2.判令***公司向法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款项2.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均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法因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订立合同编号为2018-083的合同书,***公司委托法因公司制造一台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床,合同总价款23万元。法因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上述设备已于2018年5月7日终验收合格,但***公司仅支付款项20.7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2.3万元已具备支付条件。虽经法因公司多次催要,但***公司一直未支付。法因公司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因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核准注销,本案立案时法因公司的主体资格已丧失,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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