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裁字第9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雍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建国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雍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二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973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