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1644号
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绪州,经理。
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池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