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绪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66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661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发生分歧和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诉讼甲方所在地法院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纠纷为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案纠纷类别。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应当由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约定发生分歧和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诉讼甲方所在地法院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李条庄村,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