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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与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2民初4378号之一
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
负责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任绪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书朋,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鉴定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依法提起鉴定申请,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