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644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绪州,经理。

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文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6执保16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现申请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