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2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绪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异议人):***,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新,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训德,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继英
审判员  赵 雯
审判员  明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