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异8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2月18日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公司称,申请人与莱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生效,在执行阶段,因无法清偿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1.在莱芜**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变更情况表记载,2008年4月21日,山东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10年5月4日,山东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莱芜**投资有限公司。
2.莱芜公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山东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于2006年10月20日缴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火车站分理处验资专户37×××84内600万元;于2006年10月24日缴存莱芜市农村信用联合社高新区分社验资专户91202011420100020813内200万元;于2006年10月26日缴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火车站分理处验资专户37×××84内200万元。
3.2007年4月27日,山东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火车站分理处验资专户37×××84账户内余额为零并销户;2007年12月25日莱芜市农村信用联合社高新区分社验资专户91202011420100020813账户的余额为零。
4.2019年6月25日,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火车站分理处验资专户37×××84分两次缴存出资款800万元,向莱芜市农村信用联合社高新区分社验资专户91202011420100020813缴存出资款2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但2007年4月2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火车站分理处验资专户余额为零并销户;2007年12月25日,在莱芜市农村信用联合社高新区分社验资专户的余额为零,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1)莱城民重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