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镇桲椤村世纪园小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莱城民重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