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建工集团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7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莱城执字第1124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建工集团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莱城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