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城执字第1358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重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西关乙炔气厂4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西单元6层西户楼房两套。
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8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朱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