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4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净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幢3**1520号、1521、1522、15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燕***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29楼29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天净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燕***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1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天净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天净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川省天净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 雪
审判员 王 嫘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