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财保30号
申请人:宁夏聚兴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0-44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奕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北一中路****Z-5F-A-A,Z-5F-A-B商铺DZ-041。
法定代表人:辛治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建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乐业街1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聚兴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奕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账号XXXX)、被申请人中科建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大连青泥支行,账号XX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奕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账号XXXX),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大连青泥支行,账号XXXX),期限为一年。(保全总价值842537元)
案件申请费4733元,由申请人宁夏聚兴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