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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林州市红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2168号
原告:霍坤,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生,住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西华县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林州市红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228号。
负担代表人:***。
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理想城建筑工地群山公司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霍坤与被告**、林州市红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7月31日原告霍坤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原告霍坤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红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坤撤回对被告林州市红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