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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5138201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仙景工业园45号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3735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6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上诉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上诉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鉴于本案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之目的已经基本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4元,减半收取5392元,由上诉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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