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0315号
原告:北京市木材厂职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男,北京市木材厂职工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月,女,北京市木材厂职工医院员工。
被告:北京净河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净河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木材厂职工医院与被告北京净河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木材厂职工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木材厂职工医院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