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787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华创安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K4MF7F,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0478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园。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创安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签署的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已被退回,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