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1295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华创安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K4MF7F,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2层247-10478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华创安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王景威
人民陪审员 高金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