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牧美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3079号

原告:青岛牧美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女姑口铁路新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XM07XK。

法定代表人:陈正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兴,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健,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任,经理。

原告青岛牧美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牧美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尹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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