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902-2号
原告: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通洲路**。
法定代表人:于锡永,董事长。
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六路**
法定代表人:张茂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