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民终3566号
上诉人(原审):***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东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
上诉人***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支付利息;2.因本案产生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对于前期货款在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立案前没有经过对账,不具备付款条件,本案上诉人未付款项数额是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才确定,同时双方对于货款具体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更没有约定货款加计利息标准或约定利息计算方式,上诉人不应支付未付货款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货明细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主要内容为***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3日尚欠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24,261.4元,之后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又向***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供货80,465元,***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仅向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1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另查明,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申请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全费5000元;诉前调案号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案号为(2021)鲁1102诉前调8721号。一审认为,***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欠江阴市新创塑2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54,726.4元,有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货明细、产品采购合同、发货单、送货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明,***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随时向***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故对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4,72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自诉前调案件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54,726.4元;二、***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随货款支付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利息(以954,726.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3,348元,减半收取66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954,726.4元无异议,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系***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占用货款期间给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对该利息诉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卜雪雁
审 判 员 王林林
审 判 员 李晓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元元
书 记 员 赵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