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75号
原告:青岛光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信华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C718XK。
法定代表人:许宝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政,山东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军壮,山东君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六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AAHUX6。
法定代表人:张茂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光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光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3元(原告预交,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1535元,由原告青岛光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