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苏03民终7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
法定代表人:张茂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宁,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亮文,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上诉人***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陆亮文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总计331540元(324340元+一审应负担的诉讼费1700元+鉴定费5500元),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185587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余款70953元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打到**指定的账户(邮政储蓄银行邳州市炮车镇支行:6217993000206696869);
二、如***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限付清上述款项,则由***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可就余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二审诉讼费7039元减半收取3519.5元,由***圆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孙守明
审判员 王月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俞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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