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石要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27民初690号
原告:河南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341692455C。
法定代表人:杨晔,经理。
住所地:淮滨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石要来,男,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要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