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华云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州华云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新28行再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孔雀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4211975********。
委托代理人:陈文卿,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尼木格尔,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8005893038636。
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号。
委托代理人:麦丽哈巴·玉素甫,女,维吾尔族,1994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建国路27号新秋园8号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528011994********,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学锦,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巴州华云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84656939D。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6号塔指小区5区*号楼****室。
委托代理人陈杰,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现住库尔勒市天山西路33号福星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
委托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州华云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本院(2017)新28行终23号行政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新行申276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益和
审判员  王俊莲
审判员  施凌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