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203财保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创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区幸福路316-3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018年5月15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创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27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昆仑天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创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72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成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